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124执89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绿泉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全椒县人民法院(2018)皖1124民初3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8年8月4日前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工程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安徽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全椒县十字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收入9114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