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辉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遂宁辉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嘉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923执9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遂宁辉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物流港物流大道**克拉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071401856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嘉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大英县郪江东路工业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599951266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遂宁辉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嘉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923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8386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5日来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开展了以下工作:
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嘉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情况,经查,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卷、工商、保险、民政、车辆、不动产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3.到大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四川嘉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登记在其名下大英县X镇工业集中发展区南华路的房产共计25处(有抵押)已查封。被执行人四川嘉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大英县的土地2处已(轮候)查封。
4.对被执行人四川嘉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
5.对被执行人四川嘉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信息本院通过终本约谈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四川嘉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产有抵押贷款、土地轮候查封,无益处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8386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间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