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3770号
申请人:滁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大道1918号(山水人家会峰山庄)8幢(店铺)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U15XH6K。
法定代表人: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茂,江苏东银(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天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新安镇城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087557628L。
法定代表人:卞泽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滁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天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滁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天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73181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滁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安徽天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73181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付春燕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 助理 纪红林
代理书记员 仲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