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3770号之一
原告:滁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大道1918号(山水人家会峰山庄)8幢(店铺)11室。
法定代表人: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茂,江苏东银(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天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新安镇城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卞泽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从兵,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滁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天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滁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92元,减半收取4796元,由原告滁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3386元,由原告滁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付春燕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纪红林
代理书记员 仲星月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3770号之一
原告:滁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大道1918号(山水人家会峰山庄)8幢(店铺)11室。
法定代表人: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茂,江苏东银(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天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新安镇城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卞泽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从兵,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滁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天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滁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92元,减半收取4796元,由原告滁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3386元,由原告滁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付春燕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纪红林
代理书记员 仲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