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燃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苏华与广元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旺苍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0821民初1284号
原告:苏华,女,汉族,生于1954年9月1日,住旺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从学,四川苍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东路二段1072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维宇、姜婷婷,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
被告:广元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旺苍分公司,住所地:旺苍县东河镇滨河路水岸华庭小区。
负责人:王志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忠成、欧维宇,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
被告:旺苍县嘉川镇庙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旺苍县嘉川镇庙二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梁仕元,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粱仕东,男,汉族,系该村干部。
被告:四川省广燃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利州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义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刚,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
原告苏华与被告广元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元天然气公司)、广元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旺苍分公司(以下简称:天然气旺苍分公司)、旺苍县嘉川镇庙二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庙二村委会)、四川省广燃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燃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从学,被告广元天然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维宇、姜婷婷,天然气旺苍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忠成,欧维宇,被告庙二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粱仕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粱仕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各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多收的天然气入网安装附加费用未退还的621元,并承担违约多收的1500元,从收款之日起到最后一笔退费之日止的全部资金利息,标准按年利率6%计算。二、要求被告承担由本案引起产生的复印费、误工差旅费等办案费用合计1111.65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9日,苏华所在的庙二村委会称其受天然气旺苍分公司及广燃工程公司的委托收取天然气安装费用每户5920元,未与原告苏华签订任何合同,也未出具发票,由庙二村委会出具收据一份。按照广元市物价局的标准和天燃气旺苍分公司的宣传单,应收安装费用合计为4420元,但庙二村委会另收取了苏华1500元的其它附加费用。村民维权反映后,被告退还了879元,下余621元上列被告以各种理由拒退。
被告广元天然气公司、天然气旺苍分公司共同辩称:苏华的诉讼请求是共同责任还是连带责任不明确。天然气旺苍分公司只是与庙二村委会建立了天然气供气合同,并没有与苏华建立任何合同关系。天然气旺苍分公司是按照与庙二村委会的合同收取入户安装费用,其管沟开挖回填费用应属于庙二村委会自筹资金解决,天然气旺苍分公司没有收取也没有使用,收取的管道延伸费879元已退还。本案不属于合同法律关系,实质是庙二村委会筹资筹劳办理的公益事业,苏华所诉天然气安装事宜是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的原则所进行的公益事业,是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案件。广元天然气公司及其旺苍分公司不应承担苏华所诉任何责任。
被告庙二村委会辩称,本案原告起诉的是合同关系。不论是天然气供用气合同还是安装合同都与庙二村委会无关。安装天然气是在政府及多个单位协调下,根据老场镇的情况下达成了一致意见,是经所有用户同意,自愿缴费,有超长材料延伸费800元,开挖回填费700元,其中已退材料延伸费800元,开挖、回填费79.51元。为了便民利民才与天然气公司达成协议,收取的费用合情合理,没有多收、乱收费用,不应当退还,苏华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被告广燃工程公司辩称,未与苏华签订合同,庙二村委会代表村民申请安装并签订天然气施工合同。庙二村委会收取费用是按合同约定和相关收费标准收取的。已退还原告879元。苏华向庙二村委会缴纳1500元是自愿的,庙二村委会按照一事一议办法向其收取,是为村民公共事业筹资筹劳的自治行为。苏华的起诉不是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请求驳回苏华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3月29日,旺苍县嘉川镇人民政府为解决庙二村、庙二湾社区、蔬菜村居民天然气入户事项,召开“两村一社区”负责人、天然气旺苍分公司的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商定由村社牵头组织,确定户数、制定方案报建设局批准;入网费用标准4420元/户,由村社代收代缴,户前费用800元/户,土建施工费社区、村承担。
2016年4月,庙二湾社区、庙二村根据座谈会内容,制定了《嘉川老镇天然气入户安装惠民工程实施方案》,并在社区公示栏予以张榜公示,该方案主要内容:主管道开挖、回填、硬化项目由村和社区负责;经村民、居民代表会议比选、讨论决定将庙二村、庙二湾社区天然气管沟开挖、回填工程承包给毛富熙、杨春两个工程队;天然气上户费、材料费、安装费、材料延伸费、主管道开挖、回填、硬化费由天然气旺苍分公司委托村和社区收缴,竣工验收合格后据实结算,收费标准户平预收合计5920元/户,其中①上户费(文件规定)2000元/户,②材料安装费(文件规定)2420元/户,③预收材料延伸费800元/户,④预收主管道开挖、回填、硬化费700元/户,预收材料延伸费、管道开挖、回填、硬化费竣工验收合格后据实结算,多余费用由村和社区兑付用户。实施时间为2016年4月至12月。
2016年8月5日,庙二村委会预收苏华材料延伸费800元、管沟开挖回填费700元;2016年10月25日庙二村委会代收苏华入户费4420元。
2016年9月7日,由庙二湾社区书记袁勤顺主持,庙二村、庙二湾社区居民代表及施工人毛富熙、杨春等20人召开的嘉川场镇天然气管道开挖、回填、硬化招标竞价座谈会,竞价结果硬化区价格,主管道115元/米,入户管道68元/米,土质区(非硬化)价格,主管道40元/米,入户管道20元/米。2016年9月8日,庙二村委会、庙二湾社区分别与旺苍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项目委托代理人毛富熙)、四川广兴源建设有限公司(项目委托代理人杨春)签订《嘉川老场镇天然气安装管道开挖、回填、硬化项目承包合同》,该土建工程结束后,庙二村委会与毛富熙于2017年1月10日对工程进行了验收、结算,土建工程结算清单记载工程款合计为228530.50元,已支付给毛富熙。
庙二村委会与天然气旺苍分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补签《委托协议书》,庙二村委会委托天然气公司依法组织有资质的单位负责该天然气应用工程的设计、施工,选定设计单位为四川省广燃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广燃工程公司。同日,庙二村委会与广燃工程公司补签《天然气应用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工程名称为庙二村委会天然气应用工程,工程内容:户、调压器、燃气计量表、相应的管道、阀门安装及土建工程,合同包干价763880元,工程结束后以包干价为准,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上述工程款。补充协议主要约定,为降低工程成本,减轻村民费用负担,减少施工协调难度,土建部分由庙二村委会自筹资金组织施工队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同日,广元天然气公司与庙二村委会签署业务办理登记单及供用气合同。
广燃工程公司实施安装工程竣工后,经与庙二村委会结算,竣工结算总价为庙二村委会883203元(338户)。
庙二村委会天然气安装于2017年1月正式通过测试、通气并交付使用之后,苏华等以收取标准不合理、多缴费用为由,向天然气旺苍分公司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反映。2017年7月21日,旺苍县委政法委主持召开嘉川镇“两村一社区”(庙二村、疏菜村、庙二湾社区)天然气安装纠纷协调会,会议责成嘉川镇组建班子进行协调妥善解决用户反映的问题;安装工程进行第三方审计,审计费由天然气公司承担;天然气安装由两村一社区自筹资金土建开挖回填部分,由嘉川镇督促村社按实际情况进行处理;按照天然气安装政策,天然气公司先根据广价管(2006)129号文件安装费超出2420元/户据实收入部分退至村社账户,按审计结果进行清退。
2017年9月8日,庙二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主持人村支部书记粱仕东,参会人员全体村干部及村民代表,会议内容:老场镇天然气工程费用结算、村民代表“一事一议”专题会。会议决定:退预收材料延伸费户平800元、土建剩余款户平79.51元、存款利息4.39元,合计883.90元;退款后等待据实结算审理结果;后期新用户先向村、社区缴清前期土建费用,自行向天然气公司申请办理安装手续。
2017年9月15日,庙二湾社区、庙二村委会对已完成天然气安装的697户进行了结算并公示,收费总额4208881.08元,户平5920元(其中入网费2000元、入户安装费2420元、材料延伸费800元、安装工程土建预收费700元)。支出总额4208881.08元,支付给天然气旺苍分公司户平入户费2000元、安装费2420元。退每户村民材料延伸费800元、土建工程预收费79.51元、利息4.39元,合计883.9元,余额620.49元。用于土建开挖、回填、硬化工程费428713.55元(庙二村227900.55、庙二湾社区200813元),青苗补偿费2167.98元,购导管费1600元,信用社转款手续费465.15元,合计432946.68元,户平621.16元。
广元市物价局、广元市城市规划和建设局2006年7月19日发布的广价管(2006)129号天然气入网费安装费执行通知规定:居民生活用气入网费按2000元/户收取、安装费2420元/户(IC表);天然气入户安装费包括所必须的管材、管件、表计、表箱等材料费用和安装费用,用户付清入网费和安装费后,天然气公司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天然气管道接至用户室内灶台前。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5月28日发布广发改函(2014)118号文件规定:市主城区、市内各县城、乡镇建成区范围内发展的天然气用户,其入网费、安装费标准应严格按照广价管(2006)129号的规定执行;范围外发展的天然气居民生活用气入网费按照广价管(2006)129号执行,即2000元/户,安装费结合现行城镇居民用户入户安装管道核算长度标准,适当提高到户外地埋管道7米、户内管道10米,在此标准及以内的,入户安装费仍按每户2420元收取,超出此标准的,超出部分的材料费和安装工程费另行加收,超长管道用户的天然气入户安装,应坚持“用户自愿、合同约定”的原则,具体由公司与用户协商。2015年12月14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川发改价格(2015)884号文件,决定放开供应水、电、气工程安装及检查维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此前与本规定不符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另查明,庙二村辖区属于旺苍县县城规划范围。
本院认为,民事关系主体享有在法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意思自治原则是确定合同准据法最普遍的原则,也称合同自由原则,在该原则下,当事人可以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也有权自行决定不设定某种权利义务关系。所谓“合同”就是根据该“意思自治”原则,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本案中,为了解决居民天然气入户,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积极推动下,庙二村委会与天然气旺苍分公司就社区居民生活用气入户、安装的具体事宜召开座谈会,庙二村委会代表村民在表达需进行天然气入户安装意愿的要约邀请后,天然气旺苍分公司承诺为其进行设计安装,并就入户安装费用达成一致,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庙二村委会、庙二村社区根据前述座谈会、居委会干部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共同制定入户安装方案后并予以张榜公示,苏华等居民向庙三村表达愿意按该合同方案安装使用天然气,并自愿缴纳了相关费用,其虽不是合同直接当事人,但因其是天然气实际用户,属于该合同利害关系人,其同意并接受庙二村委会与天然气旺苍分公司达成的关于天然气入户安装合同的内容,正是合同自由原则在本案中的客观体现,应予认定。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天然气安装管沟开挖、回填工程费用应由谁承担。庙二村委会与天然气旺苍分公司以座谈会的形式达成的口头约定内容,虽未以书面合同的形式予以确定,但根据其座谈会记录以及庙二村、庙三湾社区村(居)民代表会共同制定并公示的安装方案等记载的事实,可以确认“两村一社区”与买然气旺苍分公司达成的天然气入户安装合同的基础内容是:天然气安装过程中的管沟开挖、回填费用由村民自筹,其余费用按入户费2000元/户、安装费2420/户收取;该口头约定也属于合同内容;苏华等居民认为天然气入户安装内容包括管沟开挖、回填、硬化等土建工程,前述合同基础内容不符,也与2016年9月8日就已公示的天然气安装实施方案不符;天然气入户安装工程完工后,庙二村委会与广燃工程公司2016年12月28日倒签的《天然气应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土建工程内容,客观上已经由旺苍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项目委托代理人毛富熙)按照2016年9月8日《嘉川老场镇天然气安装管道开挖、回填、硬化项目承包合同》履行完毕,并已支付工程价款;广价管(2006)129号及广发改函(2014)118号文件规定:天然气入户安装费包括所必须的管材、管件、表计、表箱等材料费用和安装费用,未涉及管沟开挖、回填工程事项,且该辖区天然气安装价格已于2015年底放开,此前文件已废止。所以,本案天然气入户费、安装费4420元,不包括前期用户自筹资金进行的管沟开挖、回填工程费用。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案涉天然气入户安装合同,特别是关于管沟开挖、回填工程费用承担主体的约定,几经镇、村、社区会议研究,与天然气旺苍分公司达成一致,在其根据合同约定制定的实施方案张榜公示后,苏华等天然气实际用中以其自愿交纳的管沟开挖、回填费用的行为表示接受庙二村与天然气旺苍分公司关于天然气入户安装的合同约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效力性禁止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合同合法有效。是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具有道德内涵的基本准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舍同。如果说意思自治原则是当事人享有设立合同权利义务的自由,那么诚实信用原则则是对已设立的合同权利义务的约束。苏华等天然气实际用户自愿接受公示的实施方案,并自愿交纳相关费用,就是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的客观体现;若不同意该实施方案,按照该项原则,其可以选择不安装或者自行与天然气公司协商解决,既然选择了接受实施方案,就应当受到该方案的约束。所以,苏华等接受天然气安装方案,同意并交纳了开挖、回填费用后,在天然气入网安装工程完成后,又以收取管沟开挖、回填工程费用不合法为由要求退还,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天然气作为一种洁净环保的高效能源,其便利性和安全性对于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是其他能源不可替代的。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天然气入户工程使人民大众从此告别了烟熏火燎的燃煤、烧柴时代,成为人民大众利用清洁、便利、安全、可靠能源,实现节约资源、洁净环境、幸福安康的美好生活的迫切需要。当地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在征求大多数居民愿意的情况下,与天然气经营、安装企业就村民生活用气进行接洽、商定,是基层组织服务民生的具体体现。根据老旧社区农村居民散居、基础天设施相对不足、然气入户安装实际费用不平衡等客观情况,村(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统筹协调天然气入户安装相关事宜,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纠纷的形成,与庙二村委会、天然气旺苍分公司等服务民生责任意识不强、履行服务职能不到位、宣传解释工作不到位、资料保存不完整、合同行为不规范等因素密切相关。本庭希望村(居)民委员会及其所属居民应当群策群力、包容互信,逐步建立和完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机制,实现共商共管、和谐有序的良好社区自治秩序。居民委员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决策主体和执行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履行服务职能,利用各种渠道、通过各种方式保障全体居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和决策权;广大居民作为基层自治组织成员,要有大局意识、要有长远发展意识,在兼顾集体利益、他人权益的前提下,依法自觉履行义务,正当行使权利。
综上所述,原告苏华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苏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光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何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