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优安达电梯制造有限公司

天津市企兴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津优安达电梯制造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01执395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企兴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科馨别墅3号104室。
法定代表人:李震勇,技术总监。
被执行人:天津优安达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经济开发区京津新城工业园区2号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廉书彬,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企兴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天津优安达电梯制造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银行、证券、车辆、房屋等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津0101执39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伟光
审判员  周朋辉
审判员  贾 鑫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董博健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