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优安达电梯制造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支行、天津优安达电梯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2执207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津**咸水沽镇紫江馨苑**楼5-10。
负责人:张瑶,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天津优安达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经济开发区京津新城工业园区**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廉书法
被执行人:天津中信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坻区广川路**
法定代表人:薛恩智
被执行人:廉书法。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廉书彬。
被执行人:崔桂花。
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优安达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天津中信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廉书法、***、廉书彬、崔桂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875.6253万元。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小型轿车,其档案已被我院查封,因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故暂时无法处置。经网络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永振
审判员  王岩强
审判员  刘志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冯程
书记员万富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