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1执20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重庆**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580168634C),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龙南路29号9幢4-6。
法定代表人:周凯,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国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094439417),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滨河路新堤河街。
法定代表人:杜绍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国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11民初5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金额为30000元等。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经查被执行人有存款,本案对其在中国工商银行31XX43账户、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22XX62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因实际控制金额较少暂不划拨。对其在中国农业银行31XX64/31XX27账户、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22XX09、22XX15、18XX53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并合计划拨19559.51元至本院指定账户。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较多房产,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与房屋价值差距过大,故本案仅对其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大足区国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足区XX镇XX路XX号房屋一套进行查封,但房屋不具备办证条件暂时无法拍卖。
目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家庭、财产情况予以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案款19559.51元,支付申请执行人19559.51元,本案债权实现19559.51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所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认为本案存在所涉查封、冻结、扣押到期后有必要继续查封、冻结、扣押的情况,应当于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自动解封。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世友
审判员 毕在强
审判员 奉继规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欣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