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5947号
原告:重庆**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龙南路29号9幢4-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580168634C。
法定代表人:李连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凯(公司员工),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双桥区。
被告:重庆新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五星大道229号6栋1单元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0564648675。
法定代表人:范光厚,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重庆**电梯有限公司与重庆新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重庆**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公立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程行
书记员邓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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