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7571号
原告:重庆**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龙南路29号9幢4-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580168634C。
法定代表人:朱作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茂渝,女,汉族,1976年5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重庆新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五星大道229号6幢1单元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0564648675。
法定代表人:范光厚,董事长。
原告重庆**电梯有限公司与重庆新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 年 11 月15 日立案。原告重庆**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公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程 行
书 记 员 陈圣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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