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乔嘉电梯有限公司

重庆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11民初6029号   
 
原告:重庆**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龙南路29号9幢4-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580168634C。
法定代表人:李连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凯,男,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茂渝,女,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北山家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63565184K。
法定代表人:曹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河贤,男,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梯公司)与被告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受理后,于2021年10月9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凯、罗茂渝,被告**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河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电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由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电梯维护费191 349元;2.由被告从2019年3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资金利息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电梯维护费76 270元,放弃了第2项诉讼请求。
事实及理由:原告**电梯公司系经营范围为电梯销售、安装、改造、维修的有限责任公司。从2016年6月5日始,原告与被告**物业公司先后订立了6份《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管理的大足区“XXXX”小区的10部电梯进行日常维护,合同对维护费的标准和支付方式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合同订立后,原告对案涉电梯进行了维护,但被告却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维护费,截止2021年8月13日,被告尚欠电梯维护费76 27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来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被告**物业公司系大足区“XXXX”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从2016年6月5日始,原告与被告**物业公司先后订立了6份《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管理的大足区“XXXX”小区的10部电梯进行日常维护,截止2021年8月13日,被告尚欠原告电梯维护费76 270元属实,现被告公司经营困难,无力将此款支付给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电梯公司系经营范围为电梯销售、安装、改造、维修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物业公司系大足区“XXXX”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
从2016年6月5日始,原告**电梯公司与被告**物业公司先后订立了6份《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管理的大足区“XXXX”小区的10部电梯进行日常维护,合同对维护费的标准和支付方式根据电梯型号的不同分别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合同订立后,原告对案涉电梯进行了维护。经双方核算,截止2021年8月13日,被告应支付原告电梯维护费151 077.30元,已支付74 807.30元,尚欠76 27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本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电梯公司与被告**物业公司订立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该合同对**电梯公司对被告管理的大足区“XXXX”小区的10部电梯进行日常维护后的维护费标准和支付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原、被告双方均应当按照该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权利。现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对电梯进行维护的义务,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维护费,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现根据双方的核算,截止2021年8月13日,被告尚欠原告维护费76 270元未付,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电梯维护费76 27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电梯有限公司电梯维护费76 270元。
如果相关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6.76元,减半收取计853.38元,由被告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朝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艾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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