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民初1373号
原告:***,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龙南路****4-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580168634C。
法定代表人:李连培。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凯,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双桥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重庆**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毅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尹秀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