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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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2民初7134号
原告:***,男,195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071167872,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745号。
法定代表人:凌汉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蕤,男,199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衢铁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MA2DGUYWXB(1/1),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弈谷文体城一区1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杭衢铁路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