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2民初7134号 原告:***,男,195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071167872,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745号。 法定代表人:凌汉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蕤,男,199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衢铁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MA2DGUYWXB(1/1),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弈谷文体城一区1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杭衢铁路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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