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民初851号
原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台商投资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行政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
法定代表人:凌汉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台商投资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就部分定额计费标准已召开专题会议进行明确并已形成《专题会议纪要》等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194元,减半收取计72597元,由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