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261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里2号。
法定代表人:**彬,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0部队,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园中路633号。
负责人:陈**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24楼。
法定代表人:杨晚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眭建,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745号。
法定代表人:凌汉东,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惠州市美福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河南岸港惠新天地商业广场第2座-A座2A-2006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0部队、原审被告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美福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19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51元,减半收取1225.5元,由上诉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霍君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