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执65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745号。 法定代表人:凌汉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字第000000104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武昌区,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委员会(2022)***字第0000001049号裁决执行一案由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杨 锦 书 记 员 李 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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