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新曹王建工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省博兴县新某某建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23执保336号
申请人:**,男,1961年7月28日,住所地:吉林
省桦甸市红石镇临江六委二组。
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新**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
山东省博兴县博昌街道办事处西伏工业园泰和公司院。
被申请人:山东新燃供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北
海新区北海大街1号。
本院在执行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新**建工有限公司、山东新燃供气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存款297599.4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小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