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娄湘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广坤创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湘0922行初23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广坤创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伍鑫、湖南娄湘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湖南鸿福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以与第三人伍鑫工伤待遇纠纷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广坤创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广坤创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殷载媛 审 判 员  杨 勇 人民陪审员  高 卫
法官助理杨怀远 书记员欧阳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