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娄湘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娄湘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23民初2267-3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12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喆政,湖南法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娄湘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湘乡市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0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105389110XJ。
法定代表人:罗忠泽。
被告:旷术文,男,汉族,1969年8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连,湖南南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耀梅,男,汉族,1973年12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诉被告湖南娄湘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旷术文、第三人刘耀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16元,减半收取12608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8450元,应退回给原告***15842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定胜
人民陪审员  黄桥海
人民陪审员  朱静仪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何利君
书 记 员  黄 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