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终80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娄湘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罗忠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巍,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7年0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
上诉人湖南娄湘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2021)黔0121民初1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工作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娄湘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收到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按期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娄湘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龙 珑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李文
书 记 员 龚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