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终1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发,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阴县,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娄湘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
法定代表人:罗忠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昌付,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发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娄湘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0)湘0121民初6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发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发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110元,减半收取8,555元,由上诉人**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廖 征
审判员 曾庆军
审判员 金新贵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