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21民初696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
被告:湖南娄湘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105389110XJ,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
法定代表人:罗忠泽。
委托代理人谭巍,男,1989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娄湘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肇固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林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