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娄湘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娄湘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21民初696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
被告:湖南娄湘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105389110XJ,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
法定代表人:罗忠泽。
委托代理人谭巍,男,1989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娄湘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肇固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林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