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003民初2049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昌图县。
被告:辽宁远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佰亿丽景茗城小区1期1号楼6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杨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昊,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宁远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何经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于子涵
书 记 员 朱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