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521民初1400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8月15日生,辽宁省凤城市人,住址:凤城市。
被告:辽宁远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辽宁远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辽宁远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赔偿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程 朗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文强
书 记 员 王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