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西北骏马电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西电电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西北骏马电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202民初2841号
原告:西安西电电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宁夏西北骏马电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
被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
原告西安西电电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夏西北骏马电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原告西安西电电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西电电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西安西电电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书雅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