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103执9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兰州***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吴效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兰州华洋伟业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赵翔天,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州***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州华洋伟业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01民终9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兰州华洋伟业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州***能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2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载明:“一、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逾期付款损失、案件受理费合计620100元;二、2019年6月28日至2019年8月5日共计已支付188667元,剩余款项431433元于2019年11月15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19年12月25日前支付331433元。”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但还未全部履行完毕,故本院终结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甘0103执900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恩家
审判员 何建国
审判员 梁国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叶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