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伟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西藏伟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洛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527民初31号
原告:**1,住址四川省新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四川明炬(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伟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南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人:刘某。
原告**1与被告西藏伟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南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1于202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1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诉。
案件受理费8,850.21元,减半收取计4,425.11元,由原告**1负担。
审 判 长 达 瓦  次 仁
审 判 员     其米卓玛
人民陪审员       它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欧珠次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