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洛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527民初6号
原告:**,住址四川省射洪县。
被告:西藏伟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西藏伟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德吉措姆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旦增措姆
书 记 员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