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822民初2577号
原告:***,男,出生于1963年1月15日,汉族,籍贯河南省,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个体。
被告:内蒙古内蒙古瑞森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组织机构代码:07010XXXX。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出生于1963年12月21日,汉族,个体,住内蒙古磴口县。
被告:侯建设,男,出生于1970年10月25日,汉族,个体,住内蒙古磴口县。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瑞森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侯建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立案。2018年4月3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30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负担。
审判长宁军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白雪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