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瑞森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盐山县兴达贸易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瑞森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侯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925民初2801号
原告:盐山县兴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
法定代表人:刁凡,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瑞森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马彦卓尔市。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追加被告:侯建设,男,1970年10月25日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马巴彦卓尔市。
追加被告:赵烽,男,1963年12月21日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马巴彦卓尔市。
追加被告:内蒙古王爷地苁蓉生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魏均,任公司董事。
原告盐山县兴达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瑞森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侯建设、被告赵烽、被告内蒙古王爷地苁蓉生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原告盐山县兴达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瑞森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追加被告侯建设、追加被告赵烽、追加被告内蒙古王爷地苁蓉生物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盐山县兴达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山县兴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内蒙古瑞森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追加被告侯建设、追加被告赵烽、追加被告内蒙古王爷地苁蓉生物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6374元,由原告盐山县兴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