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16执31号
成都天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厚海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成都天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厚海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执行中,未查到被执行人重庆厚海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人成都天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厚海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蒋 尧
法官助理 牟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