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厚海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成都新连通低温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厚海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93执1734号
成都新连通低温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厚海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93民特77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16442.35元,执行费为314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重庆厚海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重庆厚海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金奎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海平 审判员  方 嘉 审判员  王 景
书记员  张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