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厚海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渝中区巧仪电子经营部与重庆厚海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渝0117民初2998号
原告渝中区巧仪电子经营部与被告重庆厚海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经营者孙巧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向被告供应了货物,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且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原告原、被告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且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供应了货物,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66817.6元应予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重庆厚海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渝中区巧仪电子经营部货款36681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02.26元,减半收取3401.13元,由被告重庆厚海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丽
书记员 谢伯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