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峰峰建筑工程公司

邯郸市峰峰建筑工程公司与邯郸市太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邯郸市峰峰建筑工程公司与邯郸市太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1-03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邯市民三终字第003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太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轻工街5号甲。
法定代表人:张新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浩昌,峰峰矿区光彩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市峰峰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翠芹,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玉萍,该公司财务科副科长。
上诉人邯郸市太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行房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邯郸市峰峰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峰峰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太行房产公司不服邯郸市峰知矿区人民法院(2010)峰民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0)峰民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盖自然
审 判 员  聂亚磊
代理审判员  赵玉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程建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