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06执恢112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峰峰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勇,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连庆寿,男,汉族,1958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邯郸市峰峰建筑工程公司申请连庆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峰经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连庆寿已死亡,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峰经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振兴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永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