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川奎星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等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民辖42号

原告:***,女,汉族,住四川省宁南县。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宁南县。

被告:***,男,彝族,住四川省德昌县。

被告:剑川奎星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甸南镇合江村39号。

法定代表人:杨剑安。

项目联系人:阿尔史体,系公司董事。

原告***、***诉被告***、剑川奎星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向本院报请指定管辖。

原告***、***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结算并且支付昭觉县库莫乡瓦渣姑村异地搬迁安全住房建设项目的劳务工资141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此事由的诉讼费用及相关开支。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8月份带领民工到被告方承建的库莫乡瓦渣姑村安全住房工地上做墙体抹灰、刮白及水电安装单项劳务工作,与被告方现场负责人***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劳务单价。历时二个多月,于2019年10月完成工作量出场。计量总价为247749.00元。施工期间支付106700.00元,至今剩余劳务工资尾款140049.00元未付,期间未按合同履行义务,从完工至现在联系***推说没钱,联系阿尔史体推说合同不是与他签订的,均以莫须有的理由反复推脱拖欠民工劳务工资。如果是公司把劳务分包给***的,那么是违法分包,因为***是没有用工资质的自然人,如果***是总包,那么就是违法转包,无论怎样剑川奎星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支付民工工资都有监管不力,不可推脱的责任和义务。特诉至工程项目所在地法院,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剑川奎星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剑安、项目联系人、公司董事阿尔史体是该院工作人员阿尔史古的嫂子和哥哥,其身份特殊,为使案件顺利审理,同时避免可能出现的不良社会影响以及其他当事人对案件在该院审理产生不公正的怀疑,该院不便行使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报请本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剑川奎星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剑安、项目联系人、公司董事阿尔史体系该院工作人员阿尔史古的嫂子和哥哥,为严格体现程序公正,避免不必要的猜疑和舆情,对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潘    琼

审 判 员 张    萍

审 判 员 阿硕布格苏日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木 乃 拾 金

书 记 员 朱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