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081执5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铃木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侯马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坤,总经理。
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
法定代表人:秦好学,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1081民初157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电梯款78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907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成晓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于慧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