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081执3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铃木电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陇南市华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
本院在执行山西铃木电梯有限公司与陇南市华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1081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电梯款322000元及违约金,受理费4387元,共计32638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5.1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成晓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于慧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