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1081执3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西铃木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坤,总经理。被执行人:***,男,196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襄汾县。
本院在执行山西铃木电梯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1081民初106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52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28851元、执行费6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3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段晓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慧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