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铃木电梯有限公司

山西铃木电梯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1081民初912号
原告:山西铃木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侯马经济开发区香邑大街西侧(新一格公司)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005197960X2。
法定代表人:王国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庆,山西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临汾市洪洞县。
原告山西铃木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山西铃木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庭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山西铃木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铃木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元(撤诉结案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山西铃木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