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081执44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山西铃木电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男,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
本院在执行山西铃木电梯有限公司于***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10民终27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电梯款6万元及违约金,受理费1302元,共计6130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50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成晓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于慧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