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0271民初6464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6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蓓莉,海南追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碌群,海南追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8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广东省阳江市。
被告:***,男,汉族,1961年12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广东省阳江市。
被告: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滨江西路42号。
法定代表人:庄则平,该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被告:海南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华海路15-3号经贸大厦第12层写字间。
法定代表人:苏志学,该公司董事。
第三人:黄计赢,男,汉族,1988年10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广东省阳江市。
原告***与被告***、被告***、被告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被告海南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黄计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倩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