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海南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赛凡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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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琼9021民初624号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琼9021民初624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志文,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华海路15-3号经贸大厦第12层写字间。

被告:海南赛凡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华海路15-3号经贸大厦第12层写字间。

原告***与被告海南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处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940元,减半收取计1547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审判长张慧

人民陪审员岑运伟

人民陪审员程作道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卢裕倩

{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