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8执299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华海路15-3号经贸大厦第12层写字间。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
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的(2018)海仲字第4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权利人海南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为广东省。为方便执行、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本案宜指定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海南仲裁委员作出的(2018)海仲字第48号裁决书指定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执行。
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