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83民初477号
原告:河北数博安全防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天鹅西路338号南侧楼3层303室。
法定代表人:许梓涵,总经理。
被告:万泉安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国市祁州大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王献甲,经理。
第三人:河北山口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湘江大道319号天山科技工业园2号楼4单元403。
法定代表人:张涛,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数博安全防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万泉安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山口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河北数博安全防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数博安全防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薛思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