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亿科电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贵州亿科电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贵州鑫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23执3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亿科电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百花山路金狮小区巫峰组团30号楼2单元6层1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琳东,男,1988年03月0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宦,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鑫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C区第9(贵阳国际中心3号)栋1单元33层6号。
法定代表人:周新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本院(2019)黔0123民初222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贵州亿科电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鑫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贵州鑫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50879.70元。因被执行人贵州鑫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亿科电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3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费6663.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0年03月25日、08月21日,本院分别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无工商、证券、保险、税务等登记信息,无大额银行和网络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
二、2020年03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三、2020年03月28日,本院到贵阳市XX街道办事处对被执行人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0年04月21日,本院向修文县自然资源局对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
五、2020年07月14日,经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贵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830.00元(该款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并冻结该账户,冻结期限为2020年07月14日至2021年07月13日。
六、2020年07月2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的律师发出律师调查令。经申请执行人律师调查,被执行人在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红岩街道办事处有未结工程款,本院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红岩街道办事处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2020年08月04日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红岩街道办事处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经查,被执行人在铜仁市纬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有未结工程款,本院依法向铜仁市纬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七、2020年09月0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需要发布悬赏公告,暂不追究被执行人拘执罪。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实现1983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黔0123执39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贵州鑫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贵州亿科电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上述财产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续封申请,如未向本院书面提出续封申请导致查封财产脱封,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吴 勇
审判员 穆 莲
审判员 巫 洋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余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