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1民初7842号
原告:贵州亿科电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百花山路金狮小区巫峰组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560942880D。
法定代理人:何春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泓,贵州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播州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南白街道万寿广场综合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722129746U。
法定代表人:张玉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亿科电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与被告遵义市播州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遵义市播州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85224.41元采取保全措施,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等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遵义市播州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
对遵义市播州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以上一、二项金额以985224.41元为限。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已采取的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代志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薛祖芬
书 记 员 穆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