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27执1487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亿科电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毓秀路**佳和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0103560942880D。
法定代表人:何春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泓,贵州牧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二七路**鸿通城****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0000214410777M。
法定代表人:叶春,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3民终398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贵州亿科电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贵州亿科电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1,300,000元,承担执行申请费15,400元。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人民币1,315,400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其等值财产或财产权利。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钱省旭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饶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