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3民终17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亿科电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百花山路金狮山小区巫峰组团30号楼2单元6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560942880D。
法定代表人:何春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泓,贵州牧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市播州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万寿广场综合楼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722129746U。
法定代表人:张玉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小娅,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亿科电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遵义市播州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20)黔0321民初7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亿科电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维持原判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二、撤销原判第四项,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设计费168000元;三、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及保全费。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通过竞争性谈判后,签订《电力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施工范围,工程设计等,设计是施工的前提,而在审定的金额中不包含设计费,一审按照审定金额支付上诉人的工程款,没有支持上诉人的设计费。故请求支持上诉人的上诉人请求。
遵义市播州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合同中约定的总价款256万元包含设计费,审计机构审计时并未就价款中包含的设计费进行审减,审定金额中包含设计费。故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
贵州亿科电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589551.97元及违约金(从2019年12月5日起按每日1‰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工程质保金195951.16元及违约金(从2018年6月10日起按每日1‰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审计费31721.28元、设计费16.8万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5月25日,亿科电力公司通过竞争性谈判成为了播州区国投公司播雅湿地公园北区、南区10KV配电工程项目(编号:ZXZC-2016-118)采购施工单位,成交金额为256万元。2016年8月3日,播州区国投公司(发包方、甲方)与亿科电力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电力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第1条(工程名称):播雅湿地公园北区、南区10KV配电工程。第4.1条(工程承包范围):工程内容见工程预算书,包括预算书内材料采购、设备及材料安装、设备试验、调试、工程设计、验收及送电手续。第5.2条(工程款项):本工程合同总价256万元,含税价。第6条(付款方式):本合同不支付预付款,工程验收合格支付到80%(即204.8万元),项目审计完成支付15%(即38.4万元),质保金5%(即12.8万元),至工程验收后期满1年不计息一次性支付。第7.1条(工期要求):签订合同之日起90日内完成本期工程建设。第11.1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任一方违约,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按当期合同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双方各自按约履行。2017年1月18日,播州区国投公司(发包方、甲方)与亿科电力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第1条(工程名称):播雅湿地公园北区、南区10KV配电工程电力工程。第3条(工程主要设备):在原10KV和区Ⅰ回路61号杆T接,安装杆上真空断路器ZW20-12G/1台、安装计量表箱1台、安装室外1进1出高压电缆分支箱6台、室外1进3出高压环网柜1台、土建做电缆井18个、敷设YJV22-8.7/15KV-3*185高压电缆1815米、敷设YJV22-8.7/5KV-3*150高压电缆644米、敷设YJV22-8.7/5KV-3*50高压电缆615米。第4.1条(工程造价):本工程合同价根据播财评预【2016】184号预批复价为135.69万元,最终工程量以建设方、监理方、设计方、施工方签证实际工程量为准,材料价按合同签订时市场材料价为准。第5条(付款方式):工程验收合格支付到80%,项目审计完成支付到95%,质保金5%至工程验收后期满一年不计息一次性支付。第6.1条(工期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材料预付款到账之日起30个5工作日内完成本期工程建设。第10.1条(违约责任):……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则按所欠款的1‰支付违约金,同时守约方因主张权利所产生费用则由违约方承担,包括因主张权利所支付的起诉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协议签订后,双方亦各自按约履行。2017年6月9日,上述案涉工程经验收合格。经遵义市播州区审计局委托,贵州大德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播雅湿地公园北区、南区10KV配电工程结算审计报告》【贵州大德通结审[2019]第616号】,结果为:该工程审定金额3919023.13元,组成内容为电杆、变压器、电缆、高低压进线柜和出线柜、母线槽等建安内容,不包含设计费。其中,播州区国投公司应承担的审计费31721.28元由亿科电力公司垫付。另查明,案涉工程项目由亿科电力公司发包给贵州正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设计,亿科电力公司支付设计费16.8万元。审理中,播州区国投公司放弃了对亿科电力公司延期完工违约责任的主张。
一审法院认为,播州区国投公司与亿科电力公司签订《电力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由亿科电力公司承建播雅湿地公园北区、南区10KV配电工程,工程项目已验收、审计完毕并投入使用,播州区国投公司尚欠亿科电力公司工程款589551.97元、质保金195951.16元和审计费31721.28元,共计817224.41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电力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应为有效。亿科电力公司请求由播州区国投公司支付所欠付的款项817224.4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案涉工程项目的承建系通过竞争性谈判取得,而“工程设计”已经包含在了工程承包范围之内,即设计费应当包含在成交金额为256万元以内,因此,亿科电力公司请求由播州区国投公司支付设计费16.8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亿科电力公司请求由播州区国投公司以欠付工程款589551.97元从2019年12月5日起、以应支付的质保金195951.16元从2018年6月10日起按每日1‰支付违约金,播州区国投公司以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为由请求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二款关于“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结合双方的约定和本案实际,违约金的标准以按月1%计算为适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遵义市播州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给贵州亿科电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589551.9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9年12月6日起按每月1%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二、由遵义市播州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给贵州亿科电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质保金195951.1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8年6月10日起按每月1%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三、由遵义市播州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给贵州亿科电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垫付的审计费31721.28元;四、驳回贵州亿科电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2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26元,由遵义市播州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二审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被上诉人遵义市播州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涉案工程的设计费。因上诉人贵州亿科电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遵义市播州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电力工程承包合同》第四条工程范围。1、工程内容见预算书,包括预算书内材料采购、设备及材料安装、设备试验、调试、工程设计、验收及送电手续。第五条工程款项:1、工程造价及合作方式;2、本合同总价256万元,含税价;3、所有货款必须打入公司指定账户,否则不予认可。根据上述约定,涉案合同采取的是包干价,其施工内容包含工程设计,即合同价款256万元中已经包含了设计费。故被上诉人遵义市播州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了合同包干价后,不应当再承担设计费。
综上所述,贵州亿科电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52元,由贵州亿科电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梁华勇
审判员 胡晓波
审判员 陈 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辉云
书记员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