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民终88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才,重庆山语(遵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静,重庆山语(遵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贵州亿科电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百花山路金狮小区巫峰组团30号楼2单元6层1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秀。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明松,贵州谋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佳鑫,贵州谋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贵阳九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110号负一楼。
法定代表人:吕保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林,女,1989年8月25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郭云,男,汉族,1977年6月21日生,住贵州省绥阳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贵州亿科电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贵阳九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3民初5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3民初59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上诉费10376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 周 俊
审判员 颜 云
审判员 姜彦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雷 迪